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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分开或加快行政监察法修订

2015-08-19 15:04:06 来源:


纪法分开或加快行政监察法修订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2015年7月8日至10日在陕西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座谈会。他强调,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要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实现纪法分开,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创新。

  如果正确看待纪法分开,还需区分:“党纪”与“国法”或“纪律”与“法律”的关系。专门从事行政诉讼、拆迁专业的殷清利对此概括为“两律”关系。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稍后发表《为什么强调“实现纪法分开”》的时评文章,在该文中详述了两律的关系。内容主要有:“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约束对象也不同。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约束对象不同,标准当然不同。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比如,对于公民而言,家庭成员、财产等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这些情况必须向党组织如实报告。这就是党纪对党员的更高要求。

  对于我们法律实务界人士而言,在原则上信守党纪原则的前提下,更应注重国法的调整。因为我们的法律服务对象是广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行政相对人。对于这一群体而言,他们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法律手段,党员的举报、处理制度显得宏观。比如反映的行政机关的官员并非党员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实施救济,党员的处理规则难以适用。

  而对于国法来讲,实际上该领域最重要的法律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监察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反映的监察问题,如果不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意,能否对监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实际上监察机关此种行政行为已经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依笔者近期起诉监察机关的案件,有的法院以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惩等行为)为由驳回;有的法院以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驳回,比如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针对安阳新东方百货商厦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河南省监察厅《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即以此理由驳回诉求。有的法院以启动其他行政诉讼为由驳回,比如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田军霞、丁喜梅、王瑞华等诉濮阳市监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即以对被监察对象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由驳回。

  笔者感触,随着纪检打“虎”行动的进行,纪检监察机关有了极高威望。于是笔者感觉法院审理起诉监察部门的案件可能有一定为难情绪。

  无独有偶, 2015年3月8日下午,张德江委员长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今年将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

  所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关于纪法分开的论述,应该在一定程度会加快推进行政监察法修订进程。对此广大行政相对人、拆迁户,完全可以期待这一利好消息。在实践中更完整地适用行政监察这一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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